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4號原 告 李月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安觀止溫泉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75,7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