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83號原 告 連泰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萬隆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張馨月律師 張馨月律師 複 代理人 呂依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開麟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將駁回其訴: 一、被告謝開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其已發生繼承事由,應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且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如被告謝開麟之全體繼承人中任一人發生繼承事由,應提出該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追加該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且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所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即苗栗縣造橋鄉○○段000 ○000 地號,如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原告應為適當、明確之聲明。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以「謝開麟」為被告,並陳報其住所為苗栗縣造橋鄉○○村0 鄰00號。惟經按址送達調解通知書與起訴狀繕本與「謝開麟」,為郵政機關以查無此址退件(參見本院卷第16頁送達證書與訴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又經以「謝開麟」姓名為查詢戶政資料,全國僅有1 人符合,而該人為民國77年次之人,亦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參見同上卷第18頁、第45頁)。然觀之卷附苗栗縣造橋鄉○○段000 ○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下稱系爭土地,參見同上卷第8-11頁),系爭土地乃係於37年2 月5 登記與「謝開麟」,斯時前開戶籍資料上所示之謝開麟,顯然尚未出生。足見系爭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所有權人「謝開麟」是否仍然存在,顯然可疑,而有命原告查報其最新戶籍謄本,以確認其存歿及送達處所之必要。 三、再若「謝開麟」業已謝世,則本件亦有命原告陳報其繼承人,並提出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且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復為適當、明確聲明之必要。 四、爰定期間命原告等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為補正,則駁回其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