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6號上 訴 人 潘鄧惠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觀止溫泉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萬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陸拾伍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連同第一審應補徵之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元,合計共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