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月娥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李月娥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泰安觀止溫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8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75,7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45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