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24號聲 請 人 楊佳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民國103 年度司催字第5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於103 年5 月21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5號裁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3 年5 月21日刊登於新聞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 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3 年11月27日具狀(參見本院收狀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股票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124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0 │普通股 │1 │34 │ │ ├──┼───────────────┼─────────────┼──────┼───┼─────┼───┤ │0002│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