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8號聲 請 人 陳琦忠即大唐電腦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世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光超建材工業有限公司蕭炎奉簽發之以玉山商業銀行頭份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一○二年六月三十日,金額新臺幣肆仟零陸拾肆元,第一○七二五九○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光超建材工業有限公司蕭炎奉簽發之以玉山商業銀行頭份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102 年6 月30日到期,金額新臺幣4,064 元,第0000000 號支票壹張無效。 二、因持有人騎車時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0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於103 年2月28日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