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74號聲 請 人 洪國鈞即全鴻車業商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 │支票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74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全鴻車業商行 洪國鈞 │第一銀行苗栗分行 │104年6月22日 │48,000元 │HA4238322 │ │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及附表均刊登新聞紙1日(附 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定:聲請人未依前項 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是請限期於文到1 個月內將前開新聞紙送院參辦,以維權益。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