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小字第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小字第864號原 告 勝傑商行即黃烽勝 訴訟代理人 徐端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祥霖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本件之訴訟標的,逾期不為補正,本院得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另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並未表明訴訟標的,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