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03號原 告 聯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賀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8,814 元,依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04 年7 月8 日臺灣銀行牌告匯率折算後為新臺幣(下同)275,367 元【計算式:8,814 31.242=275,367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