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36號原 告 蘇氏香 上列原告與旗鴻通運有限公司、董冠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6,0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