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76號原 告 昱成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思源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71,991 元【計算式:美金38,807.43 元原告民國104 年10月7 日起訴當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777=新臺幣1,271,99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