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61號原 告 蕭巨杰 被 告 宜瓷實業有限公司(台宜陶瓷宜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分別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136,000 元、資遣費60,000元、協調會與開庭薪資補貼24,000元及薪資利息27,200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247,200 元(計算式:136,000 +60,000+24,000+272,000 =247,200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惟前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136,000 元部分,為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所定之工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提起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則依此計算,本件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21 元【計算式:2,650 暫免徵收部分136,000/247,200 1/2 +2,650 (247,200 -136,000 )/247 ,200 =1,921 ,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原告所列被告之公司所在地及公司名稱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