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號上 訴 人 群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財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捌仟貳佰伍拾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零貳拾叁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