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5號上訴人即 被 告 長虹塑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成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3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