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57號原 告 廖增財 被 告 王美涵即良泰工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起訴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10月18日寄存送達予原告(送達生效日為104 年10月28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