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41號聲 請 人 高幟通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哲 訴訟代理人 徐梅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原判決 主 文 正本及原本關於「支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支票」之記載,顯係誤寫,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