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0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079號債 權 人 蔡政忠即正宗花藝設計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惠娟即福元生命事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明確表明請求之債務人究為何人?(經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公示資料,福元生命事業為獨資商號,負責人並非林惠娟,請查明後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