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司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24號聲 請 人 范順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為光一汽車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呈報清算人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故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聲請人時起7 日內補納費用,此項裁定並於民國105 年9 月1 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