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3號原 告 華羿不動產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泳宏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 二、原告起訴狀未列原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請提出原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