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21號聲 請 人 范順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光一汽車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