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號原 告 奇巧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瑩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倫商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6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