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56號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信即龍鉅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