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號聲 請 人 洪國鈞即全鴻車業商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4 年6 月30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 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 │001 │全鴻車業商行 洪國鈞 │第一銀行苗栗分行 │104年6月22日 │ 48,000元 │HA4238322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