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36號聲 請 人 彭瑞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 │股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36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2-NE-0000401-2 │ │1 │10000 │ │ ├──┼───────────────┼─────────────┼──────┼───┼─────┼───┤ │0002│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2-NE-0000402-4 │ │1 │10000 │ │ ├──┼───────────────┼─────────────┼──────┼───┼─────┼───┤ │0003│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2-NE-0000403-6 │ │1 │10000 │ │ ├──┼───────────────┼─────────────┼──────┼───┼─────┼───┤ │0004│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2-NE-0000404-8 │ │1 │10000 │ │ ├──┼───────────────┼─────────────┼──────┼───┼─────┼───┤ │0005│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2-NE-0000405-0 │ │1 │10000 │ │ ├──┼───────────────┼─────────────┼──────┼───┼─────┼───┤ │0006│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2-NE-0000406-1 │ │1 │10000 │ │ ├──┼───────────────┼─────────────┼──────┼───┼─────┼───┤ │0007│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2-NE-0000407-3 │ │1 │10000 │ │ ├──┼───────────────┼─────────────┼──────┼───┼─────┼───┤ │0008│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2-NE-0000408-5 │ │1 │10000 │ │ ├──┼───────────────┼─────────────┼──────┼───┼─────┼───┤ │0009│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2-NE-0000409-7 │ │1 │10000 │ │ ├──┼───────────────┼─────────────┼──────┼───┼─────┼───┤ │0010│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2-NE-0000410-3 │ │1 │10000 │ │ ├──┼───────────────┼─────────────┼──────┼───┼─────┼───┤ │0011│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2-NE-0000411-5 │ │1 │10000 │ │ ├──┼───────────────┼─────────────┼──────┼───┼─────┼───┤ │0012│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2-NE-0000412-7 │ │1 │10000 │ │ ├──┼───────────────┼─────────────┼──────┼───┼─────┼───┤ │0013│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2-NE-0000413-9 │ │1 │10000 │ │ ├──┼───────────────┼─────────────┼──────┼───┼─────┼───┤ │0014│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2-NE-0000414-0 │ │1 │10000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及附表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6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2 條第3 項規定: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是請限期於文到1 個月內將前開新聞紙送院參辦,以維權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