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93號聲 請 人 胡品含 法定代理人 王淑芸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明確表明各股票之種類(普通股或特別股)暨各股票號碼分別表彰之股數,並提出「永發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受理聲請人各該股票「掛失」之釋明文件(應分別載明各股票號碼表彰之股數,非聲請人持有總股數之證明單)。 二、本件聲請人為未成年人,請提出本人及全體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應於聲請狀補正全體法定代理人簽章。 三、聲請為公示催告之股票,如係繼承取得,應提出原股票執有人(即被繼承人)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向管轄法院查詢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如有數繼承人,應補正以全體繼承人共同為本件聲請人(並應簽章)或提出就該等股票已為協議分割由聲請人單獨繼承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