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6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昱仁 相 對 人 鄧元瑋即嘉升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 條、第867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第三人鄧又銨於民國99年5 月12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72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相對人鄧元瑋即嘉升企業社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聲請人因執有相對人鄧元瑋即嘉升企業社於103 年12月20日簽發票面金額為5,788,000 元,到期日為105 年11月24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經催討後仍尚欠1,848,000 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又相對人鄧元瑋即嘉升企業社於104 年10月12日因贈與取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並經移轉登記,惟依首揭規定,本件抵押權自不受影響。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6 年5 月25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 │1│苗栗縣│頭份市 │ 仁愛 │ │ 1205 │ │ 111.04 │1000分43 │重測前:田寮│ │ │ │ │ │ │ │ │ │ │段二小段562 │ │ │ │ │ │ │ │ │ │ │-1地號 │ ├─┼───┼────┼───┼──┼────┼─┼──────┼──────┼──────┤ │2│苗栗縣│頭份市 │ 仁愛 │ │ 1199 │ │ 556.75 │1000分43 │重測前:田寮│ │ │ │ │ │ │ │ │ │ │段二小段593 │ │ │ │ │ │ │ │ │ │ │地號 │ └─┴───┴────┴───┴──┴────┴─┴──────┴──────┴──────┘ ┌─┬──┬────┬────┬────┬───────────────┬────┬────────┐ │ │ │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 │ │編│ │ │ │主要用途├────────┬──────┤ │ │ │ │ │ │ │ │ 層次 │附屬建物主要│ │ │ │ │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 │建築材料及用│ │ 備 考 │ │ │ │ │ │ │ 樓層面積 │途 │範圍 │ │ │號│ │ │ │房屋層數│ │ │ │ │ │ │ │ │ │ │ 合計 │ │ │ │ ├─┼──┼────┼────┼────┼────────┼──────┼────┼────────┤ │1│799 │同上土地│苗栗縣頭│住家用、│五 層 │陽台:9.29 │全部 │重測前:田寮段二│ │ │ │仁愛段 │份市錦華│6 層、鋼│層次面積:97.09 │ │ │小段547建號 │ │ │ │1199地號│街31號5 │筋混凝土│總 面 積:97.09 │ │ │ │ │ │ │ │樓 │造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