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苗簡字第436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張智賢 曹馨文 被 告 林孟瑩即勻淨湖民宿 受告知人 周燈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對訴外人周燈秋有新臺幣(下同)485,378 元及其中478,677 元自民國95年3 月23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及程序費用1,000 元與執行費用3,892 元之債權存在,乃就周燈秋對其雇主即被告之薪資債權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核發106 司執良字第5719號執行命令,禁止被告向周燈秋清償每月應領之薪資之1/3 。惟被告竟以「債務人非第三人或現非第三人員工,無從扣押」為由,具狀向本院聲明異議並聲請撤銷執行命令。然原告員工曾多次致電至被告民宿處(000000000 ),周燈秋曾經接聽,該員問伊今天有在公司上班,周燈秋回答是,或民宿人員接聽後並告以可留言予周燈秋等,顯見周燈秋確為被告員工,僅未由被告為其投保勞健保而已。被告聲明異議,妨害原告之債權,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20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⑴確認周燈秋對被告自收受本院苗院美106 司執良字第5719號執行命令時起之薪資債權存在;⑵被告應於扣押命令範圍內給付原告485,378 元,及其中478,677 元自95年3 月23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程序費用1,000 元及執行費用3,892 元;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抗辯:周燈秋僅係其朋友,偶爾來民宿坐坐,並非民宿之員工,也沒有領任何薪水。至周燈秋是否對原告宣稱在民宿上班,其無所悉,原告應向周燈秋催討債務,與被告無關。並聲明:⑴駁回原告之訴: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確認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規定,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予以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參照)。本件兩造就周燈秋是否對被告有薪資債權一事,存有爭執,且此法律關係之不明確,對於原告之權利亦有不安之危險,而此不安狀況得以確認判決加以除去,故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自有確認利益。 二、查原告前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5810 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周燈秋對被告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本院於106 年3 月27日對被告核發移轉命令,並於106 年3 月29日送達被告,嗣經被告以債務人非第三人或現非第三人員工為由聲明異議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5719號執字卷宗核閱屬實。 三、按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強制執行法第12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亦有明定。而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意旨可參)。原告主張周燈秋為被告經營民宿之員工,其依移轉命令對被告有薪資債權存在乙節,為被告所否認,則原告自應就上開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然原告僅空言主張上情,迄未能提出任何事證以實其說,已屬無據。復參以本院依職權調取周燈秋之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卷第45頁),亦查無被告為其投保之情,自難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迄未能舉證證明周燈秋為被告之員工,故其主張依據移轉命令對於被告有薪資債權存在云云,自不足採。從而,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20 條第2 項規定,請求確認周燈秋對被告之薪資債權存在等,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劉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