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50號原 告 天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艾斯笛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296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