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06號原 告 陳蘭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偉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