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9號原 告 瑞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明祥 被 告 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坤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10,32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