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74號原 告 睿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妍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晟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9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6,9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56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