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22號原 告 高健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保來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0,999 元(含資遣費89,199元、預告期間工資31,800元),其中資遣費89,199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另預告期間工資31,800元部分,應徵裁判費1,000 元,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 元(計算式:1,000 +500 =1,500 元)。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菊池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