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43號原 告 寰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睿 原 告 鄭德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頭屋鄉公所等2 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是主觀訴之合併,如各原告一同起訴,縱為普通之共同訴訟,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倘原告一訴同時主張先備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經查原告起訴主張: 一、先位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鄭德欽新臺幣437,627 元、原告寰瑋實業有限公司新臺幣909,350 元。 二、備位聲明:被告各應給付原告鄭德欽新臺幣437,627 元、原告寰瑋實業有限公司本金新臺幣909,350 元; 如任一人為給付,他人就其清償之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綜上,原告寰瑋實業有限公司等2 人一同起訴,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先位及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皆為1,346,977 元(計算式:437,627 元+909,350 元=1,346,977 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