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9號原 告 泓輪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宏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複代理人 梁鈺府 上列原告與被告納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及北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其起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3,200 元,經本院命繳納裁判費8,810 元,原告已繳納,惟原告於民國106 年10月2 日具狀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1,363,2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扣除前繳裁判費8,810 元外,尚應補繳5,75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