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原 告 劉鳳梅 訴訟代理人 周威君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運弘律師 被 告 兼 下 1 人 法定代理人 謝松銘 被 告 松銘工坊有限公司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士豪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宜靜律師 被 告 徐良志 訴訟代理人 李建德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下次庭期日前,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規定與司法實務運作情形,具狀說明下列事項: ㈠本件租金、薪資債權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㈡本件租金、薪資債權係屬給付有確定期限或無確定期限之債? ㈢被告是否已陷於給付遲延? ㈣遲延利息如何計算? ㈤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無類似我國不真正連帶債務之規範? 三、原告書狀若有更正訴之聲明之情形,應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並於下次庭期日提出回執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