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8號聲 請 人 何許雪(即何俊興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9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 年12月9 日刊登新聞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9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5 年12月9 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6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8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數│股數│備考│ ├──┼────────────┼───────┼───┼──┼──┼──┤ │0001│年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8063-5 │普通股│1 │ 2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