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2號聲 請 人 彭瑞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06 年12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於106 年5 月16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6 年5 月16日刊登於報紙,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聲請人雖於申報權利之期間未滿前之106 年11月15日具狀(見本院卷第4 頁收狀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亦有效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股票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備 考│ ├──┼──────────┼─────────┼──┼───┼───┤ │0001│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E-0000401-2 │ 1 │10000 │ │ ├──┼──────────┼─────────┼──┼───┼───┤ │0002│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E-0000402-4 │ 1 │10000 │ │ ├──┼──────────┼─────────┼──┼───┼───┤ │0003│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E-0000403-6 │ 1 │10000 │ │ ├──┼──────────┼─────────┼──┼───┼───┤ │0004│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E-0000404-8 │ 1 │10000 │ │ ├──┼──────────┼─────────┼──┼───┼───┤ │0005│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E-0000405-0 │ 1 │10000 │ │ ├──┼──────────┼─────────┼──┼───┼───┤ │0006│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E-0000406-1 │ 1 │10000 │ │ ├──┼──────────┼─────────┼──┼───┼───┤ │0007│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E-0000407-3 │ 1 │10000 │ │ ├──┼──────────┼─────────┼──┼───┼───┤ │0008│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E-0000408-5 │ 1 │10000 │ │ ├──┼──────────┼─────────┼──┼───┼───┤ │0009│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E-0000409-7 │ 1 │10000 │ │ ├──┼──────────┼─────────┼──┼───┼───┤ │0010│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E-0000410-3 │ 1 │10000 │ │ ├──┼──────────┼─────────┼──┼───┼───┤ │0011│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E-0000411-5 │ 1 │10000 │ │ ├──┼──────────┼─────────┼──┼───┼───┤ │0012│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E-0000412-7 │ 1 │10000 │ │ ├──┼──────────┼─────────┼──┼───┼───┤ │0013│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E-0000413-9 │ 1 │10000 │ │ ├──┼──────────┼─────────┼──┼───┼───┤ │0014│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E-0000414-0 │ 1 │1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