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53號原 告 陳家貽 鄭秀枝 余恒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國禎等3 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 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 號判例參照)。查原告請求確認其等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0 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鄰地通行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是原告應查報系爭土地因可通行鄰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 二、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羅國禎、羅國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四、被告煦城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