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90號原 告 祐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華 訴訟代理人 郭以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燊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第7 次民事庭決議),且係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所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 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