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20號原 告 曾玉蘭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保來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