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號聲 請 人 飛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寶琇 代 理 人 呂永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3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於106 年8 月12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6 年8 月12日刊登於報紙,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2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7 年2 月21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0號│ ├──┬────────────┬────────┬────────┬───────┬─────┬─────┬──┤ │編號│ 發票人 │ 受款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001 │譜榮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飛凌企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竹南分行│106 年5 月31日│935,295元 │PK0005780 │ │ │ │ 李經黔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