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7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768號債 權 人 張清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文政間請求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文政發支付命令,請求其清償債務,惟依債權人所提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以觀,支票之發票人皆為鈺鼎工程有限公司,有公司大小章蓋章於其上;債務人張文政部分,依退票理由單所載為該公司之負責人,其於支票上緊鄰公司印鑑蓋章,依社會交易常態,係代表該公司簽發支票,而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債權人請求鈺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文政給付公司簽發之票據,顯屬請求錯誤,亦未盡釋明其請求之依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民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