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小字第10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苗小字第1028號原 告 鍾袁光即舒活運動才藝行銷企業社 被 告 李欣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88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 年11月14日加入成為舒活運動健身館之會員,向原告購買1 年之會員權利,兩造約定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6,656元,分12期按月給付1,388 元。詎被告僅支付頭尾2 期月費,尚欠10期共13,880元未付,爰依約請求被告付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入會申請書、新竹縣政府函文、商業登記抄本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經本院調查上開證據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入會費13,88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