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小字第7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苗小字第772號原 告 卡氏崔網路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敬棕 被 告 謝勝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000元,及自民國108 年8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10分之4 ,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7 年12月12日簽訂「快點網路點餐APP ASO 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由原告以新臺幣(下同)28,000元之報酬委託被告執行iOS APP 之ASO 項目,約定被告應於付款日(107 年12月13日)起30日內完成委託內容,且持續排名180 日。詎被告未於期限內依約履行其義務,經原告於108 年2 月13日終止契約,被告並應允返還合約價金28,000元,嗣經原告多次催告返還,被告仍不履行。此外,因被告未履行系爭契約之委託項目,原告損失預估獲利42,000元(以預估排名曝光次數每月20萬次×下載轉換率 千分之4 ×下單轉換率25%×每張訂單毛利35元×6 個月計 算)。為此,依系爭契約書及兩造之約定,請求被告返還合約價金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42,000元;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兩造於107 年12月12日簽訂系爭契約書,由原告以28,000元之報酬委託被告執行iOS APP 之ASO 項目,約定被告應於付款日(107 年12月13日)起30日內完成委託內容,且持續排名180 日。詎被告未於期限內依約履行,經原告於108 年2 月13日終止契約,被告並應允返還前開28,000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契約書、兩造LINE對話紀錄、原告匯款轉帳紀錄及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2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8 年8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五、原告另主張被告未履行系爭契約之委託項目,致其損失預估獲利42,000元,而請求被告賠償前揭損害云云。查系爭契約第7 條固約定:「甲乙雙方如有任一方違反本契約之條款,另一方得終止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又損害賠償之範圍,依民法第216 條第1 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所謂所受損害,即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被減少,屬於積極的損害;所謂所失利益,即新財產之取得,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受妨害,屬於消極的損害。既存利益減少所受之積極損害,須與責任原因事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而所失利益,固非以現實有此具體利益為限,惟該可得預期之利益,亦非指僅有取得利益之希望或可能為已足,尚須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有客觀之確定性始得稱之(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934號判例、69年度台上字第2504號、93年度台上字第1225號、95年度台上字第289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損失預估獲利42,000元乙節,並未舉證證明其依通常情形或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確可獲取前開利益;且於本院陳稱:只是有獲利之可能等語(見卷第35頁)。堪認原告前開預估之獲利,並不具有客觀之確定性,而係僅有取得利益之希望或可能,依上開說明,其請求被告賠償預估獲利42,000元,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法院職權之發動,無庸為准駁之諭知。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