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44號原 告 建順煉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丕彰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姚美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被告張姚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