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44號原 告 建順煉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丕彰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姚美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經原告陳報,被告張姚美業已於民國107 年5 月12日死亡,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