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1號原 告 鵬馳威浮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鼎鈞即林元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略丞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798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