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93號原 告 信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經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4 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