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6號原 告 鵬馳威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鼎鈞即林元皓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 被 告 王略丞 訴訟代理人 陳怡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5日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86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788元,而前開裁定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