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47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原告與被告生豐生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 萬6,6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890 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1 萬1,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